参议院EB-5草案解读(2):直通正式绿卡、连锁效应与投资方案调整
七、I-829提前递交与还款
上一篇提到了本条款对排期影响的抵消作用,当排期较长时,“获得永久绿卡/最早可还款时间”实际上等于或稍长于排期时间,稍长的这小块儿时间就是安排登陆或者美国移民局处理绿卡批准手续的时间。
然而,如果进一步思考,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就是如果本条款通过,”最早可还款时间”到底应当以I-829批准时间为准,还是以获得永久绿卡时间为准?目前的EB-5法规和移民局530备忘录,要求递交I-829申请时,要同时递交文件证明EB-5投资在“临时绿卡”期间一直投资在项目公司(JCE)中,当I-829获得批准时,EB-5投资人就自动转为永久绿卡了。但是,如果根据修改草案中的本条款提前递交I-829申请,当I-829获得批准时,EB-5投资人可能还要继续等排期,那么,在I-829已经获得批准,绿卡申请还没有递交或递交了但尚未批准这段时间中(可能几个月,也可能几年),EB-5投资款可不可以返还?如果可以,那么本草案下的最短投资周期将大幅缩短为:2年+I-829审理时间。如果可以这样,那真是太大的喜讯。I-829审理时间是个变量,虽然平均为1.5年目前,但以后也可能延长或缩短,也可能象I-526一样,同一项目有人1.5年才获批,有人几个月就“跟车”获批。估计这个问题需要由移民局制订实施细则来澄清。
八、是不是只有新法通过后的项目才能适用这一条款?
本草案并没有对项目的立项时间加以限制,所以应当适用所有项目,包括以前的、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及未来的项目。
九、I-829提前递交对EB-5移民申请流程的影响
目前的移民申请流程为:
I-526申请 => 排期到后,广领馆面谈/移民局I-485 => (持有临时绿卡2年) => I-829申请 => (收到永久绿卡、还款)
排期大于2年时(由于投资满2年的要求),本提案条款下的移民申请流程将为:
如果移民局允许在I-829批准后还款:I-526申请 => I-829申请、还款(还款时间最快3.5年) => 排期到后,永久绿卡申请
如果移民局要求在永久绿卡批准后才能还款:I-526申请 => I-829申请 => 排期到后,递交永久绿卡申请、还款(还款时间与排期长度相等)
EB-5申请人可以在投资满2年后、绿卡批准前的任何时间递交I-829申请,不是必须等到I-526获批之后才能递交I-829申请,也许移民局会把审理时间超长的I-526与新递交的I-829放在一起同时审理,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十、I-829提前递交对EB-5项目选择的影响
笔者希望这个条款会得到国会通过,但就算以后有不通过的可能,我们目前选项目时,为什么不为自己保留一个可能提前至少3.5年获得永久绿卡和还款(甚至更早还款)的机会呢?为自己保留这个可能性,就要选择能够提前并尽早递交I-829的项目,这样的项目应当具有这样的特点:
投资款应当尽快从监管帐户发放给项目公司,从而尽早开始2年投资期的计算:笔者并不欣赏I-526批准后再放款的做法,因为虽然这有一定的资金安全效果,但保证的只是资金处于监管帐户的短时间内的安全,并不保证未来N年投资期中的安全,并且,这种做法变相延长还款周期,除非还款周期起算点以资金进入监管帐户为准。更好的做法是,EB-5资金可以在I-526递交后就放款给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必须提供I-526被拒时的还款抵押担保,就象我们要求项目公司必须提供整个投资期的还款抵押担保一样。
项目公司应当能够在投资满2年内完成就业岗位创造,因为I-829的递交是以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为前提的:这样,那些在未来某个时间才开工、可能延误很长时间才开工、工期较长且就业使用比例较大、完工有可能大幅延后等等的项目,就可能无法让EB-5投资人达到尽早创造足够就业岗位、以尽早递交I-829的目标。这里要提醒的是,没有任何一个项目方,会承认自己的项目可能开工较晚、可能延误开工或完工、或工期可能很长(一般都宣称在3年之内),因为如果他们这么坦白,他们的EB-5项目就根本无法销售,所以,是EB-5投资人和移民中介公司的责任,根据开发商的实力、项目的大小、建筑许可审批等因素,来判断一个项目会不会发生这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
有可能早还款的项目:提前递交I-829的好处,就是提前3.5年取得永久绿卡及提前3.5年甚至更早获得还款。在2015年排期出现后,一些EB-5投资人认为在排期延长及现有移民申请流程下,还款时间一定相应地大幅延长,所以面对一些0+5+3、1+5+2、2+5+2、N+5+2(N为以最后一个EB-5投资人的资金进入项目公司为所有投资人投资周期的起算点,因为时间不确定,所以用“N”来表示)等较长还款周期的项目时,放弃了对尽早还款的坚持。我们从来不愿意让EB-5投资人客户放弃任何权利,除非市场太偏于卖方,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要坚持选择那些“商业上”有可能5年甚至更早还款、并且“法律文件上”有严格还款周期限制并有强制还款条款的项目。没有强制还款条款的项目,抵押担保措施也必然不完备。
上面的第2点和第3点是相互呼应的,商业上有5年还款可能的项目,也必然是就业创造周期、项目施工周期和项目市场消化周期长度适当的项目或项目分期,或者是项目方有其他特别安排的项目。不要听项目方怎么说,而要根据项目规模、还款安排、法律协议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十一、I-829提前还款对EB-5项目市场的影响
以Grassley为代表的国会EB-5保守派对项目规模、地理位置有自己的倾向,他们的EB-5改革提案反映了这种思想。7月1日EB-5改革提案中的I-829提前递交条款,无疑是有利于那些工期长度适当、就业岗位创造及时的项目。如果这一条款在国会通过,无疑会使这样的“I-829可快速递交”项目成为市场不二选择。而如果一个项目本来许诺、但后来却由于延期等原因无法帮助客户快速递交I-829,必将使负责销售的移民中介公司陷入被动。
同时,由于I-829提前递交而缩短了移民申请流程,在有排期的情况下,使最早还款时间可能大幅缩短3.5年甚至更多,在没有排期的情况下,使最早还款时间可能缩短“到”3.5年左右。那么在商业上有条件、在法律协议上有保证尽早还款的项目,也将是客户的首选,这样的项目应当在规模上、工期上、市场消化速度上、投资法律协议上有其相应的适合性。
最后重复一下,本条款未必能够通过,但我们为什么不给自己保留一个可能呢?
* 更正: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文章中:【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款提到的24个月,是指已经满足EB-5法规中的(I)(A)(i)条款24个月,这个条款原文为“invested, or is activi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 ,也就是说,EB-5投资款已经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不是指I-526批准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监管帐户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项目公司帐户、但还没有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
在笔者重新分析了美国移民局530备忘录后,应更改为:
【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款提到的24个月,是指已经满足EB-5法规中的(I)(A)(i)条款24个月,这个条款原文为“invested, or is activi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 ,也就是说,EB-5投资款已经投资到项目公司中满24个月,不是指I-526批准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监管帐户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项目公司帐户、但还没有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
也就是说,本EB-5提案条款中的提前递交I-829申请所要求的“投资满24个月”,应当是指投资到项目公司中JCE满24个月,而不是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由于微信首发的文章无法更改,故在此更正,其后重发的文章,我们已经做出修改。
作者:刘宇
兆龙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
刘宇和贝特曼律所 创始人
《律师文摘》编委会成员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移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5年法律工作经验,中美两国律师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