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EB-5草案解读(1):直通正式绿卡、连锁效应与投资方案调整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uck Grassley和前主席Patrick Leah于7月1日提出最新的EB-5改革提案,很多客户要求笔者进行详细解读,我会对这个法案中的重要条款,分若干期进行分析,抛砖引玉,期待业界同仁共同探讨,为我们EB-5投资人客户的投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专业意见。我们也将向美国国会递交我们的EB-5改革建议,期望业界同仁共同参与,形成我们的意见,发出我们的声音!
今天,我先谈一下这个提案中最利好的一条,在提案的第19页,有关跳过临时绿卡阶段的条款。实际上,在去年的历个参议院GrassleyEB-5草案版本中,包括930版本和1211版本,都提出了同样的条款,见2015年6月3日国会网站公布版(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1501/text),所以这是个老提案条款,其意义对EB-5这个行业是革命性的,只是没有人深入探讨过。但参加过我的EB-5法律讲座的朋友都知道,我是每场必讲,而且为客户详细分析这个条款对移民流程、项目选择、还款周期及今后EB-5项目市场格局的影响。
一、这个条款讲什么?
这个条款是这样的:“(ii)If the alien entrepreneur has sustained the action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I)(A)(i) for at least a 24-month period before admission, the alien entrepreneur may file the petition under subsection (c)(I)(A) any time after such period and before admiss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它的含义是:只要EB-5投资人在获批临时绿卡(有条件绿卡)前已经“投资”满24个月,可以在“已经投资满24个月之后、获批临时绿卡之前这段时期中的任何时间点”,提前递交I-829申请,移民局在核实了投资时间和就业创造后就可以直接批准正式绿卡(无条件绿卡),从而跳过了临时绿卡阶段。
二、适用这一条款的条件是什么?
1、EB-5投资款已经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
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款提到的24个月,是指已经满足EB-5法规中的(I)(A)(i)条款24个月,这个条款原文为“invested, or is activi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 ,也就是说,EB-5投资款已经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不是指I-526批准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监管帐户已经满24个月,或者EB-5投资款进入项目公司帐户、但还没有投资到项目中满24个月。
2、申请人还没有转成永久居民身份:即还没有取得临时绿卡,这分为几种情况:
I-526还没有得到批准;
I-526得到批准,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由于排期等原因,还没有到大使馆移民签证阶段;
I-526得到批准,申请人已经通过大使馆面谈取得移民签证,但还没有在美国登陆(意味着还没有被“admitted”,移民签证本身不是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登陆时被“admitted”才正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I-526得到批准,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由于排期等原因,还没有在美国递交I-485申请;
I-526得到批准,申请人已经在美国递交了I-485临时绿卡申请,但还没有得到批准(要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的批准,不一定是以I-485的批准书的日期为准,美国移民局可能以主管官员在内部的批准文件上的签字日期为准,从而对提前递交I-829申请造成困扰,当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3、已经创造10个就业岗位:这是递交I-829申请的内在条件。
三、什么情况不适合这一条款?
投资款在监管帐户中,还没有投资到项目中;
投资款投资到项目中还不满24个月;
还没有创造10个就业岗位(创造足够就业后,项目是否烂尾、不成功,不影响I-829申请);
美国境外的EB-5申请人已经用移民签证登陆美国,或者美国境内的EB-5申请人已经获得了美国移民局的临时绿卡的批准。这时,只能再等2年后递交I-829,然后再等1.5年以上的I-829审理时间加上排期,由于排期,这将造成最漫长的永久绿卡批准和还款时间。
四、这个条款的好处是什么?
这个条款可以让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大约提前至少3.5年(2年临时绿卡持有期,至少1.5年I-829审理期)取得永久绿卡,因为目前美国移民局的政策是取得永久绿卡后才能返还投资款,相应的EB-5投资人也可以大约提前至少3.5年收到返还的投资款,除非项目方延迟还款。
有人说了,I-829的审理时间现在是1.5年,以后可能会更长,就算提前审理,也还是要多等1.5年以上I-829审理时间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如果I-829提前到取得(临时)绿卡之前审理,I-829和I-526的审理时间一样,是与排期时间重叠的,并不另算时间,除非排期极短。
五、这个条款与排期是什么关系?
如果这个条款能够通过,对于符合上述第二项中所列条件的客户,排期实际上只是推迟了申请人及其家属取得“首张绿卡”的时间,但因为“首张绿卡就是永久绿卡”,所以排期就不再推迟永久绿卡的获得时间,除非排期超过5年。同时,一旦获得永久绿卡,项目方就可以还款(项目方决定延迟还款除外),所以排期也不会推迟5年还款,除非排期超过5年。
换个角度说:
如果没有排期或排期短于“2年投资期+I-829审理时间+广领馆面谈/I-485审理时间”,那么:“获得永久绿卡/最早可还款时间”=“2年投资期+I-829审理时间+广领馆面谈/I-485审理时间”
如果排期长于“2年投资期+I-829审理时间+广领馆面谈/I-485审理时间”,那么:“获得永久绿卡/最早可还款时间”=“排期时间”
六、这个条款会通过吗?什么时候通过?
我认为如果国会能够顺利通过一个EB-5改革法案的话,这个条款一定会通过,和涨价同时发生,因为它是Grassley这样的保守派提出来的 ,并且没有受到任何一方的任何一点儿反对。至于它为什么不是EB-5支持派提出来的,我认为因为它与项目方的利益不一致,因为它会缩短项目方使用EB-5资金的时间。大家要记住,在美国国会中,有代表保守势力或传统势力的“EB-5保守派”,也有代表项目方、商业界的“EB-5支持派”,但目前还没有明确代表投资人的“EB-5投资人利益保护派”。笔者曾和一名国会议员谈到过EB-5投资人保护问题,结果当他竞选参议员时,被对方的媒体说成“代表外国人的利益”。所以,面对TEA及最低投资额这样的问题,我们与EB-5支持派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当面临公开、透明、公平、保护等问题时,EB-5保守派似乎在维护EB-5投资人利益上做得更好些。
但如果美国移民局在国会修法之前,以行政法规进行EB-5改革的话,涨价会发生,但这个条款不一定会发生,因为美国移民局有权涨价,但移民局不一定有权力或有兴趣去修改EB-5审批程序。美国移民局将在今年11月公布移民局版本的EB-5法规修改建议,到时就会美国移民局的立场就会明了。
(未完待续,下一篇进一步讨论本条款对移民流程、项目选择、还款周期及今后EB-5项目市场格局的影响)
作者:刘宇
兆龙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
刘宇和贝特曼律所 创始人
《律师文摘》编委会成员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移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5年法律工作经验,中美两国律师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