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分析·刘宇专栏】2016第一财季I-526批准率下降,兆龙移民为您解析其中原因

  美国移民局最近公布了2016年第1财政季度(即2015年10-12月份,美国财年计算是从10月1日到转年的9月30日)的I-526和I-829审理情况,见下表。就I-526而言,这个季度有1257个I-526获得批准,372个被否决,批准率降为77%,下降厉害,为什么?

  

  凡是每周来参加兆龙移民美国EB-5投资移民说明会的朋友,都知道笔者用两张PPT来讲解EB-5审理情况。一个是年度审理总结,如下图,大家可以看到,自2008年以来,除2012年外,I-526批准率都在80%以上,而2012年的批准率下降是受移民局变更就业计算政策的影响(tenant-occupancy issue),这是一次涉及项目方面的审理政策的变化,导致了否决率的暂时上升,一旦项目方熟悉了移民局的新政策,并在制订项目文件时遵守这些政策,批准率就立刻恢复了。

  I-526审理情况

  

 

  下面这第二张图是最近7个财政季度的季度审理总结,可以看到前5个季度的批准率都相当不错,倒数第二季度的批准率降到了85%,也算可以接受,而最近这个季度却降到了77%,我们猜测下原因。

  

  可能原因1:文案政策变化:2015年4月份,移民局在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宣布了涉及资金来源的文案审理政策,业内视为移民局收紧了对50万投资款资金来源证明的审理,这之后,各个律所收到了不少RFE补件或NOID意图否决的通知,很多的RFE和NOID都被我们业内的专业律师团队解决了,见微信文章294号。这是一次涉及投资人个人文件的审理政策变化,导致了一些否决率的上升,但当各个移民公司和美国移民律所熟悉掌握了这些新审理政策后,批准率同样会很快恢复。

  可能原因2:个别项目、尤其是大项目被整体否决:笔者认为这是主要因素,最近传闻的某大型项目的被整体否决,也印证了这种分析。某些项目的被整体否决,过去是、现在是、今后也将是拉高EB-5整体否决率的主要因素。

  笔者在说明会上经常向投资人解析,假设I-526在最近一年有约10%的否决率(如2015年I-526的平均否决率为11%),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平均有约10%的I-526申请被否决,而是大部分项目得到100%的批准,或仅有少数几个I-526因为意外的“个人文件原因”没有得到批准,但其他少数几个项目却因为被移民局整体否决,也就是说,这几个项目的“所有I-526”都可能因为“项目原因”、而非投资人的“个人文件原因”而已经或面临被否决,从而大幅拉高了I-526的整体否决率。这就牵扯出“项目质量”在EB-5申请中的重要性这个永恒的课题。这是每个投资人都在考虑的问题,但不是每个投资者、甚至业者都真正明白:判断项目质量,不能只看项目本身,还要看它是否依公平合理的商业规则运作。

  继续刚才项目被整体否决的话题,当一个项目被移民局整体否决,并不等于一定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果项目方(包括开发商、区域中心、EB-5有限合伙管理人等)能以良善之心、设身处地的为投资人着想的话,是可以将其对投资人、对行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

  当移民局对一个EB-5项目的“项目本身”(而不是投资人的个人文件)作出否决并且已经开始逐个否决这个项目的I-526时,项目方是选择:

  A. 放弃在这个项目中使用EB-5资金,并且协助申请人尽快撤回已递交的I-526申请并退还EB-5投资款呢?

  B. 抱着移民局可能改变决定的一线希望,从而让未被否决的I-526继续接受审理、甚至让已经被否决的去提出上诉,从而导致更多的I-526被否决、拉高全年I-526的否决率、并且耽误投资人若干年的宝贵时间?更有甚者,明知移民局不会批准这个项目却还不计后果地使用EB-5投资款呢?

  一个200人的项目,如果在移民局因“项目本身”的原因,刚开始否决前2个I-526时就撤回其他198个I-526申请,就可以节省其他198个申请人1-2年的宝贵时间,去赶紧换项目,但如果这个项目方抱着拿投资人的利益去试运气的想法,或完全置投资人的利益于不顾,就会导致所有其他198个I-526申请也陆续被拒、继续耽误这198个投资人1-2年时间、拉高EB-5的全年否决率,并且损害EB-5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很可惜,在现实世界中,多数项目方会选择B,笔者相信,这也是产生77%的根本原因,而且最近我们又看到某个大项目的I-526项目否决信,项目方如果多从投资人的利益考虑,这些否决是可以避免的,考虑到这些2013年的老客户如果在2016年重递I-526将面临的时间和资金损失,真是让人痛心,而且2016年的下面两个财季的I-526批准率可能也会被这种项目拉下来。所以,“项目方的道德品质”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EB-5申请的命运和行业的前途。

  ”项目方的道德品质“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他是不是把一个不靠谱的项目包装好拿到中国来卖,他是不是在法律文件中设置了自我约束性的投资人保护措施,他是不是从开始就把保护EB-5资金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考虑,等等。

  那么我们是不是只应当和“好人”、“有道德品质的项目方”做生意呢?客观现实是,没有任何坏人会以”坏人“的面目出现,尤其是在你投资以前。另一方面,即使是好人,如果他是小项目方,这个项目可能关系到他家三代的富贵与否,如果他是大项目方,他首先要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负责,所以,在重大利益面前,他一定会从自身的利益角度来做决定。所以,我们投资人不能依赖对方的品德,我们要依靠商业规则及规则的法律化:即严谨的、可执行的法律协议,来促使项目方保持一定的商业道德水准。同理,初次接触时判断项目方是否具有足够的商业道德,就要看他是否自觉地依公认的商业规则办事,还是去搞那些不能落实到实处的包装宣传。

  作为中介的移民公司,要懂得怎样运用美国法律来约束项目方、保护投资人,绝不能重度依赖项目方的自觉。我们投资方的专业和严谨,并不会吓跑EB-5项目方,因为资金需求对他们来说是刚需,项目方永远是会去迎合资金市场的要求的,如果我们只喜欢看包装,他们就会用包装来迎合我们,如果我们看重依商业规则做事,他们就会用遵守商业规则来迎合我们,并且怀着尊敬的态度。

  I-829审理情况

  美国移民局同时公布了2016财年第一季度I-829的审理情况,见下图,共批准812件,否决10件,批准率为98.78%,非常好。

  

  下面看一下最近7个季度的I-829审理情况汇总,可以看到I-829的批准率稳定保持在高位,非常令人满意。对此的解读就是,只要EB-5“项目本身”没有问题,无论是I-526临时绿卡,还是I-829永久绿卡,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EB-5的关键是:项目!项目!项目!,及遵守商业规则的项目运作(重要的话就三遍:项目不仅是建筑学上的项目本身,更是项目、项目方、商业规则、法律文件等的综合)。

  

  结论

  1、只要项目没有问题,目前I-829的批准率是几近100%;

  2、只要项目没有问题,I-526的批准率是基本没有问题的;

  3、可靠的项目是EB-5成功的根本;

  4、遵守公平合理的商业规则的项目,才是可靠的项目;

  5、不要依靠项目方自觉,而要用法律去规范项目方。


  作者:刘宇

  兆龙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

  刘宇和贝特曼律所 创始人和主任律师

  《律师文摘》编委会成员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移民法研究中心”现任副主任

  25年法律工作经验,中美两国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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